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项目申报流程的通知
(京文物〔2014〕639号)
北京地区各博物馆:
为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办发〔2005〕13号),《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博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受国家文物局委托,我局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项目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2013年会议指示精神,现将文物出、入境展览申报初审流程及上报材料进行梳理,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申报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通知,提前一年申报文物出、入境展览计划,原则上列入计划项目才可安排。出、入境展览项目计划包括:展览合作机构、展览时间、展地、展览主题等内容。
二、审批范畴
文物出境展览的展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选取,一般控制在120件(套)内,一级品一般不超过20%,此类展览由国家文物局报文化部审批。展品在80件(套)内(含80件),且一级品占展品的20%以下的展览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全部展览项目由北京市文物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文物局。
三、受理对象
北京地区注册登记的博物馆及按有关法规申报登记藏品档案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
四、展品的定义
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文物。
五、展览期限
文物出境展览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六、申报时限
文物出境展览需提前6个月进行申报,文物入境展览需提前3个月进行申报。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外方合作机构名称及简单介绍;拟办展览的名称及简单介绍、时间、地点、参展展品数量及等级、保险估价情况、展览费用负担情况、人员派出情况等有关展览项目的情况介绍。
(二)合作各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和境外合作方的办展邀请函(港澳台地区2份)。如是外文邀请函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专家评估论证意见。文物局组织专家就展览方案和大纲、文物展品、安全保障、境外合作机构的整体情况、展览协议草案、文物保险估价等提出总体评价意见。要求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估。
(四)展览大纲。
(五)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案)及外方认可此协议书内容的说明文件。协议书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合同范本签订,不允许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即与外方签订正式协议书。
(六)展品申报表。封面需由办展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七)展品目录。(港澳台地区2份)。必须包含全部展品,如有辅助展品应列辅助展品目录。内容包括编号、名称、数量、时代、尺寸、出土时间与地点(如为传世品需注明,不可空缺)、收藏单位等。国家禁止出境展品原则上不得申报。
(八)展品汇总登记表。
(九)展品单项保险估价(2份,港澳台地区3份)。必须为全部展品的保险估价,如有辅助展品应列辅助展品估价。包括:编号、名称、数量、单项估价,最后需有估价总额(说明货币单位及币种)。
(十)展出场馆设施报告。出境展览场馆的建筑构造、文物保存环境、安防设施、安保措施、人员配置等情况的报告。
(十一)展览安全预案。出、入境展览的承办单位针对展览可能出现的展品及人员安全事故制定的应急措施。
(十二)国家文物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三)电子版资料(光盘2份)。上述书面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文档。
八、备案
展览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备案;文物起运前1周内将展品包装运输合同、展品保险合同上报备案;展览结束后2个月内,将展览情况报告、结项备案表以及图录等相关音像资料上报备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