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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2. [发文机构]
  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22248
  5. [成文日期] 2022-03-15 00:00:00
  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年03月18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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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2〕248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确保我市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材料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或质量差的建筑材料,不仅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对文物建筑安全构成威胁。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文物保护工程工地,切实保障文物建筑延年益寿。

  二、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原则,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和使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机制,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复试、验收和报审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严禁机制砖、机制瓦等材料用于工程。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并复核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材料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能力范围、检测试验标准开展检测, 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收样。对发现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和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将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及各方主体履责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巡查机制,工程质量监督员随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建筑材料质量,同时加大对建筑材料抽测频次和力度,提高在施工程抽测覆盖率。一经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要责令立即清退,并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抄送相关资料和线索。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已对工程实体造成损害的,应运用质量追溯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突出监管重点。主要检查古建砖、瓦、木、石等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质量监督抽测并将结果纳入工程档案。严防不合格材料用于文物保护工程。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检先用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并关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工作。要强化信用管理,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共治局面。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附录B、C、D、E

     2.《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欧阳苏勇;联系电话:64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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