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5〕457号
各文物拍卖企业:
为加强文物拍卖活动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我市文物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组织开展2022-2024年文物拍卖资质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辖区内已领取《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文物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文物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及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变更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股东、股权等是否及时及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聘用和日常履职情况;
(五)是否按时、准确报送文物拍卖会拍卖记录备案;
(六)是否有其他违规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管检查。
三、核查提交材料
(一)《文物拍卖企业核查申报表》(见附件1),通过系统填报后导出;
(二)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度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审定通过的管理信息系统截图(《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核查流程请咨询市商务局或各区商务局、北京拍卖行业协会);
(四)在核查工作中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要求文物拍卖企业补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核查方式
(一)文物拍卖企业自查(4月15-6月15日)
企业根据核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文物拍卖企业报送材料(6月15日-6月30日)
6月30日前通过我局数据平台https://bj.bjmuseum.org.cn/login)填报并上传所有材料盖章版PDF扫描件。本次核查工作为全程网办,无需线下寄送纸质材料。文物拍卖企业应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材料如有不实,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拟不再继续开展文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应向我局提交不参加2022-2024年度文物拍卖核查的说明(加盖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并同步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市文物局核查(2025年7月1日起)
1.初审。市文物局将对文物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检查。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指明具体问题并通过数据平台退回电子版材料,文物拍卖企业需在退回后三日内进行修改补正后再报。
2.复审。市文物局结合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情况、备案情况及信用记录等方面,对于核查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过列为核查合格;对于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报送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文物拍卖资质,并列为核查不合格企业。
本次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文物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核查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将要求进行整改:
1.本次核查期间市文物局要求撤拍文物拍卖标的数量超过报审文物拍卖标的总数5%的;
2.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按要求在北京地区文物拍卖公司经营数据申报小程序中填报相关数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举办文物拍卖活动,整改期结束3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列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报送的核查材料不合格;
2.所聘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或文博高级职称人员不符合要求;
3.本次核查期间未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规范记录并向北京市文物局报送拍卖文物记录备案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逾期未参加本次核查工作;
2.虚报、瞒报本次核查内容;
3.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活动或经营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被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或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查中不合格的;
5.文物拍卖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拍卖资质核查申报表》
北京市文物局
2025年4月17日
(联系人:鞠金哲,庞 浩;联系电话:55532986,5553298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