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长城 |
批次: | 第八批划定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
所在地区: | |
保护范围: | 一、长城本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依据的文物本体为:城墙、支墙、挡马墙,以及城墙附属的敌台、马面、登城步道、暗门等。1.基本原则: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5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 对于两段或几段长城之间围合的区域,原则上划为保护范围。 长城墙体与两侧临近烽火台之间的区域,原则上划为保护范围。2. 初步划定的保护范围如涉及经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对于一般建设区:结合审定的规划予以适当调整,但保护范围在文物本体两侧不少于100米; 对于由原来的关城、军堡、村堡演变而来的,与长城结合十分紧密的村庄仍划入保护范围严格控制 。二、烽火台保护范围划定原则1.烽火台本体向周边以5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 相邻烽火台之间的视线通廊原则上亦划为保护范围; 位于平原区,且在500米范围内没有明显参照物的孤立烽火台,以半径500米画圆作为保护范围。2. 初步划定的保护范围如涉及经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对于一般建设区:结合审定的规划予以适当调整,但保护范围在文物本体周边不少于50米; 对于由原来的关城、军堡、村堡演变而来的、与长城结合十分紧密的村庄仍划入保护范围严格控制。 |
建设控制地带: | 一、长城本体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基本原则: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30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 若为非建设区,原则上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为I类建设控制地带。 若该范围内涉及已经行政审批的建设区,视其对文物环境影响大小,划为II、III或V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烽火台本体周边向外以3000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 若为非建设区,原则上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为I类建控地带。 若该范围内涉及已经行政审批的建设区,视其对文物环境影响大小,划为II、III或V类建控地带。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