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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清皇城墙遗存

日期: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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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明清皇城墙遗存
批次: 第十一批划定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所在地区: 东城区、西城区
保护范围: (1—2)墙体外侧2米之内,并与天安门保护范围相连。 (3—4)现状下沉广场之内。 (5)东至北河沿大街西界,南至东华门大街北界,西至东华门大街5号院现状建筑外墙连线,北至皇恩桥玄天观现状院落边界及其延长线。 (6)墙体外侧1.5米之内,北段墙体西至碾子胡同东界。 (7)墙体外侧1.5米之内。 (8)墙体东、西、北侧1.5米之内,南至墙体南端及其延长线。 (9—10)遗址外侧2米之内。 注:标号具体对应情况详见文本说明及图纸。
建设控制地带:

Ⅴ类:
(1)东至保护范围(3)东界以东10米平行线,南至保护范围(3)南界以南5米平行线,西至保护范围(5)西界延长线、皇恩桥玄天观东配房北侧现状建筑东墙连线并与军调部1946年中共代表团住地保护范围相连,北至保护范围(4)北界以北5米平行线并与保护范围(5)相连。
(2)东至晨光街西侧路沿,南至大甜水井胡同北沿,西至晨光街西侧路沿以西8米平行线,北与Ⅴ类建设控制地带(1)相连。
(3)东至东黄城根北街及东黄城根南街西沿,南与Ⅴ类建设控制地带(1)相连,西至东黄城根北街及东黄城根南街西沿以西8米平行线,北至地安门东大街南沿。
(4)东至保护范围(6)东界延长线并与保护范围(6)相连,南至景山前街北界,西至景山东街东界,北至沙滩后街南界。
(5)东与保护范围(6)相连,南至沙滩后街北界,西至景山东街东界,北至三眼井胡同南界。
(6)东与保护范围(6)相连,南至三眼井胡同北界,西至景山东街东界,北至吉安所右巷南界。
(7)东、北与保护范围(6)相连,南至景山后街及吉安所右巷北界,西至碾子胡同东界。
(8)东与保护范围(7)相连,南至黄化门街北界,西至地安门内大街东界,北至慈慧胡同南界。
(9)东与保护范围(7)相连,南至慈慧胡同北界,西至地安门内大街东界,北至保护范围(7)北界延长线。
(10)东至地安门内大街西界,南至保护范围(8)南界延长线,西与保护范围(8)相连,北至米粮库胡同南界。
(11)东至地安门内大街西界,南至米粮库胡同北界,西与保护范围(8)相连,北至油漆作胡同南界。
(12)东至地安门内大街西界,南至油漆作胡同北界,西与保护范围(8)相连,北至保护范围(8)北界延长线。
(13)东至西老胡同及保护范围(6)东界延长线,南、西与保护范围(6)相连,北至沙滩后街南界。
(14)东、南、北至三眼井胡同,西与保护范围(6)相连。
(15)东、北至吉安所西南侧现状院墙连线,南至三眼井胡同北界,西与保护范围(6)相连。
(16)东至吉安所右巷西界,南与保护范围(6)相连,西至碾子胡同东界,北至碾子胡同18号及28号、吉安所右巷31号院等现状建筑外墙连线。
(17)东至慈慧胡同14号及18号、南月牙胡同12号及14号院等现状建筑外墙连线,南至黄化门街北界,西与保护范围(7)相连,北至慈慧胡同南界。
(18)东至北月牙胡同15号及17号、慈慧胡同17号院等现状建筑外墙连线,南至慈慧胡同北界,西与保护范围(7)相连,北至保护范围(7)北界延长线。
(19)东与保护范围(8)相连,南至保护范围(8)南界延长线,西至米粮库胡同2号院西侧院墙及其延长线,北至米粮库胡同南界。
(20)东与保护范围(8)相连,南至米粮库胡同北界,西至油漆作胡同2号院现状建筑外墙连线及保护范围(8)西界以西20米平行线,北至油漆作胡同南界。
(21)东与保护范围(8)相连,南至油漆作胡同北界,西至现状建筑外墙连线及保护范围(8)西界以西20米平行线,北至保护范围(8)北界延长线。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1—3)内,进行任何施工前,应进行考古勘测,不得破坏地下遗存。今后如发现新的历史遗存,应及时增补文物本体并根据需要调整保护区划。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4—7、13—21)内,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管控要求,按原貌保护区严格控制。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8—12)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存建(构)筑物使用寿命到期后,应逐步腾退、拆除并恢复历史环境。进行任何施工前,应进行考古勘测,不得破坏地下遗存。今后如发现新的历史遗存,应及时增补文物本体并根据需要调整保护区划。
注:皇城墙遗址保护区划已于2007年发布,详见《第七批划定61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京政发〔2007〕10号)。本次将东安门遗址区、北河沿遗址区、内隔墙等并入,并整体更名为北京明清皇城墙遗存,同时对全部文物本体进行了核定,并重新划定了保护区划。
北京明清皇城墙遗存位于皇城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相关建设须满足历史文化街区总体控制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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