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
《太学生渐斋王君墓志铭》(以下简称《志》)出土于河北省景县,现藏景县文管所。《志》长53厘米、宽53厘米、厚9厘米,左下角残缺。志文25行,满行26字,楷书,全《志》合654字,除少数字迹漫漶难辨外,大多可识(图一)。撰者刘桂,书丹者刘聪,篆盖者宁福忱。该《志》所述为明代太学生王鸿的生平及事迹,王鸿虽然是太学生但终其一生也未获授一官半职。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考古发现太学生墓志不在少数,已发表者如《太学生潘允修夫妻合葬墓墓志铭》《太学生项思尧圹志铭》等,但对志主仅为太学生,与其他历史人物无重要关系的墓志的考释的几乎没有。对终生未授官的太学生墓志的考释,有助于加深对明代的太学教育、太学生仕途出路及社会地位等问题的理解,也为史书记载的一些明代太学教育的史料提供了实例。为便于讨论,兹录志文如下(文中标点为笔者所加,“□”表缺字):
太學生漸齋王君墓誌銘
嘉靖二十一年四月十日
□□太學生漸齋王君墓誌銘,直隸景州儒學訓導東昌劉桂撰,山西澤州儒學訓導郡人劉聰書,山東沂水縣儒學訓導郡人甯福忱篆。
直隸河間府景州王君鴻字來賔,漸齋其別號也,先世貫山東青州愽興縣籍,密迩孔孟之邦,其流風餘韻不失遺矩。屆曾祖浩,以富民遷,實景州,遂占籍焉;生祖貴,綽有隱德,不樂仕進;生父昌,樂善循理,務本好施,用是隲於冥冥之中,其富遂甲於一郡。乃益崇尚儒雅,交游宏愽,遠近知有王永康矣,永康乃父之表德也。生子四,伯諱鵉,字君儀;仲諱鳳,字來儀;季諱鶴,字來壽,皆衣冠之楚楚者,叔子即漸齋也。據生時甫弱冠補郡庠弟子貟。徧友一鄉之善士,嘗往來瀛海間;徧友一國之善士,及援例入成均;又尚友天下之善士,噫嘻使其豐之以年,其所就豈止此哉。厥正室張氏閫德,真足以敌體漸齋,乃於嘉靖庚子歲正月四日告終,享年四十有三。漸齋居側學宮,偶膺一疾,鳳陵子輩,素締道義之交,臨視臥內,秖以為適,然詎意竟至不□。嗚呼悲哉!卒於配之同歲七月七日,享年亦如之。生子五,長曰□□,應例太學生,娶郡人蘇待女,近卒,继聘阜城錢沂女;次曰長□□□□致仕大尹施恩女;次曰樞,娶郡人太學生張藻女;又次□□□□褓。女二,長適郡人三尹張雲鵬子大謨;次許聘故□□□□□□□。今卜嘉靖壬寅歲四月十日為属壙之辰,先□□□□□□□□□鳳陵子銘曰:“膏腴田壤,阡陌鱗鱗,兼倍青黄,□□□□□□□□惟事恂恂,欲擴其才,尚友彬□□□□□□□□□跨美先人,一德振振。奈何□□□□□□□□□□用慰肫肫。”
图一 明代太学生渐斋王君墓志拓片
一、王鸿的身份及家世
王鸿,字来宾,别号渐斋,《[隆庆]景州志》载:“王鸿,例贡生。”①志文所载“遍友一国之善士,及援例入成均”记述志主为援例监生,也称为“例监”,这一记述与《[隆庆]景州志》所记王鸿“例贡生”这一说法有很大差别。嘉靖以后有人将“援例”与“例贡”混用之,据《皇明太学志》载:“宣德、正统、天顺年间由乡学四十五岁或四十岁以上生员考选起贡充太学生者才称为‘例贡’;其纳粟纳马纳银,援入赀例充太学生者称援例生,今亦称例贡,非也。”②可知明代有将“例贡”与“援例”混用的现象。《[隆庆]景州志》载:“王鸿,例贡生。”此处例贡应为“援例”之意。援例监生是指缴纳一定的银钱粮草、马匹从而取得入国子监读书机会的人员。综合志文及《[隆庆]景州志》所载,志主王鸿应是通过缴纳一定的银钱或者马匹、粮草入监读书,取得监生资格。明代监生是指在国子监读书的人员,《明史》载:“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③明代国子监又称太学,因此监生又称之为太学生。
王鸿墓志的出土提供了其人家世相关信息,志文载“王鸿先世贯山东青州博兴县籍……曾祖浩,以富民迁实景州,遂占籍焉”。王鸿的曾祖王浩,作为富民从山东青州迁到河北景州充实当时景州的人口并占籍。占籍制度是明初固定移民的一种方式,《明史》有“以占籍附流民”④的记载。《景州志》载:“明景州属河间府,领县三:故城、东光、吴桥。”⑤《嘉靖河间府志》载:“河间地方广□,土地平夷,乃历代用武,天下必争之地也。而民之苦于战,死于兵戈者盖屡屡矣。降及金元斩杀尤甚,民之生于斯者十无一二存焉。至我国家始迁其民以实之生养休息。”⑥说明元末明初的战乱使河间府的人口急剧减少,明政府为了恢复经济与民修养,对河间府进行了移民,使河间府人口充实。明朝洪武至永乐五十多年间,明政府为了修复因频繁战乱导致的人口分布不均衡、进一步巩固统治,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移民活动。
关于志主王鸿先祖迁到景州的时间,在明初大规模的人口迁徙中,明太祖朱元璋以“山东地宽民不必迁”为由未移山东之民,反而屡迁山西之民入籍山东东昌、临清等地区,因此洪武年间将山东之民外迁的可能性很小。永乐年间从山东迁往河北的移民有记载的共有四次,分别是:永乐四年(1406),湖广、山西、山东等郡县吏李懋等二百十四人言愿为民北京,命户部给道里费遣之;永乐五年(1407),命户部徙山西之平阳泽潞,山东之登莱府等府州民五千户,隶上林苑监牧养栽种;永乐七年(1409),山东安丘县民刑义等言,本邑人稠地隘无以自给,愿于冀州枣强占籍为民,从之,仍命户部徙青州诸郡民之无业者居冀之,凡徙八百余户;永乐十四年(1416),徙山东、山西、湖广民二千三百余户于保安州免赋役三年,未发现明代官方从山东青州向河北地区景州迁移人口的记载。经过从永乐元年(1403)至永乐十五年(1417)的多次移民后,移民的作用已经初步显现,永乐后大规模移民就很少举行。宣德五年(1430),陕西汉中府因为人口较少希望移民,经过六部议奏,一致建议“天下郡县人民版籍已定,产业有恒,若逐迁之他乡,不无惊扰,不可迁”⑦,所以盛行于永乐年间的移民政策,就如《明史·食货志》所云:“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⑧综合上述,明初山东作为移民输出地开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年间有多次山东移民迁入河北地区,这些移民包含自愿迁居的官吏、流民、无产业者、富民等,且经过永乐年间大规模的移民活动,已经起到了均衡人口恢复农业的效果,自永乐后官方组织的移民几乎很少,因此笔者推测王鸿的先祖是明永乐年间从山东青州迁到河北景州并占籍的。
关于富民,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下令向京师迁徙富民,《明太祖实录》载:“……朕今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迁其来。”⑨在永乐元年迁徙富户时,《明会典》关于富户有如下记载:“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泸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粮田不及五百、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⑩虽然有记载的向河北地区迁徙富户只有一次,但从其他关于迁移富户的记载中可以对明初富民的具体占有财富情况知晓一二。所谓“丁产殷富”“殷实大户”多是指持有较多社会财富的地主,“无田粮并有粮田不及五百”,无田粮并不是指贫民而是指占有相当财富的商人,以及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产又从事商业经营的商人。志主王鸿先祖以富民身份迁入景州并占籍,王鸿的父亲富甲于一郡,结合明初对富民的记载可窥见王鸿家族的财富占有情况。占有相当社会财富的富户期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志主王鸿的父亲乐善好施,便是期望提高社会地位赢得尊敬的一种方式。《景州志》载:“王昌字永康,弘治六年饥,捐粟作糜粥活人。里中婚葬于役辄知其乏慨然以金相赠,赙甚厚士宾兴馈赆必丰,一时义声动都下。一日过市遇屠牛者,牛长跪哀鸣,昌倍价赎归之,至死乃埋之。”⑪《景州志》记述了王昌捐粟救助受灾的乡民,赠与邻里婚葬费用,并救下一头即将被宰的牛等事迹,对其德行大加赞扬,与志文所述王昌乐善好施一致。根据墓志可列出王鸿一族世系如图二。
图二 明代太学生王鸿家族人物谱系
二、志中所涉其他人物
墓志撰者刘桂,《[隆庆]景州志》载:“刘桂山东东昌卫人、贡士、训导。”⑫与志文所载刘桂为直隶景州儒学训导基本一致。训导为官名,明代府、州、县学均置训导,辅助教授、学正、学谕教诲生员。明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县各建儒学,并对儒学的官员设置进行了规定。据《明太祖实录》载:“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⑬但这些学官中只有教授属于“流内官”,从九品,其他皆“未入流”⑭。
书丹者刘聪,《[隆庆]景州志》载:“刘聪,岁贡,泽州训导。”⑮与志文所载基本一致。
篆盖者宁福忱,《[隆庆]景州志》载:“宁福忱,岁贡,沂水县训导。”⑯与志文所载基本一致。
张藻,志主王鸿姻亲,志主次子娶郡人太学生张藻女。《[隆庆]景州志》载:“张藻,例贡生。”⑰前文已对援例与例贡混用现象进行了说明,因此张藻应为援例监生。
张云鹏,志主王鸿长女适郡人三尹张云鹏子大谟。《[隆庆]景州志》载:“张云鹏,例贡生,莱阳县主簿。”⑱说明张云鹏也为援例监生。主簿为低级官吏,三尹也是对低级官吏的称呼。
上述志中人物与志主共六人,其中两人为岁贡生(宁福忱、刘聪),一人为举人(刘桂),三人均为儒学训导;三人为援例监生(王鸿、张藻、张云鹏),其中王鸿、张藻终身为太学生未授官,张云鹏为莱阳县主簿。此处列出以上六人出身及授官情况,便于下文对明代不同种类生员仕途出路等问题进行讨论。
三、关于明代援例入监制度
志主王鸿“援例入成均”,为援例监生,明代国子监的生员主要有四种,据《明史·选举志》载:“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荫监;捐资曰例监。”⑲明初至景泰年间,监生的种类主要是举贡、岁贡、恩贡三种,其中举贡及岁贡占监生的绝大多数,例监出现在景泰年间。景泰改元,以“边圉孔棘,凡生员纳粟上马者,许入监,限千人而止”⑳,此为纳资入监之始,从诏书内容看准许纳资入监的原因为边关战事吃紧,纳资对象为府、州、县学生员即府、州、县学在读人员,且对人数做了限制,限一千人,说明此项政策是一次性的,为了缓解边关战事压力的权宜之计。但是到了景泰四年(1453)四月又规定:“能出米八百石于临清、东昌、徐州三处赈济,愿入监读书者,听之。”㉑到五月又规定:“令生员纳米入监者比前例减三百石。”㉒景泰四年礼部奏:“……临清县儒学增广生员王铭等四人各愿输米五百石入国子监读书,景帝从之。”㉓此为纳米之数从八百石降为五百石的实例,纳米之数的减少说明了政府吸引生员捐纳的迫切性。景泰元年为缓解边关战事危机首开纳粟入监,景泰四年因赈灾又开纳粟入监之门是援引景泰元年纳粟之例,因此称为“援例”,此为援例制度的由来。
明中期,允许纳资入监的事项不断增多。正德时,“为营建宫室,或总理赈济,或防御虏寇,或为传奉事,或为重大灾伤、急切民患早为计处以保安地方事,于是纳银之途益广矣”㉔。不仅如此,援例入监对象的门槛也经历了一个逐渐降低的过程,《明史》有:“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混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㉕的记载。从景泰元年至正德年间止,仅为生员援例即府州县学生员援例入监,非生员则不许。到了嘉靖时期除了生员外民生亦可援例,嘉靖四年(1525)复开援例之制,“两京十三省限不过五千人”,“虽青衣及俊秀子弟皆得入监”。“青衣”,是指在社学读书的童蒙,“俊秀”是指非由儒学或社学出身的无学历的官民子弟,青衣及俊秀都是民生。根据志文所载志主年龄,推测志主王鸿生活在明代弘治至嘉靖时期,志文载王鸿“据生时甫弱冠补郡庠弟子……”郡庠弟子是对府州县学生员的称呼,补郡庠弟子即入选到府、州、县学读书,即志主是以生员身份援例的。隆庆以后,援例对象的门槛又降低,除了生员、民生外,儒学和发社斥退者也可援例,援例对象进一步扩大,曾经因犯错被开除的生员也可以通过援例入监读书。开例缘由的广泛化,次数的增多,援例对象门槛的逐步降低,使越来越多掌握一定财富的人取得了入监读书的机会,一定程度解决了明朝政府的经济危机,也使得本为权宜之计的政策,逐渐转变为定例。
明初设太学意在培养人才,也显示了政府对人才的重视,明代国子监生可以不必经科举,通过坐监、历事直接授官。虽然科举取士为明代入士的主流,但是国子监生依然可取得任较低级别官吏的机会,这也是“援例入监”屡屡受追捧的重要原因。富商大贾在掌握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后为了寻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希望把自己的子孙送到国子监以期跻身士人阶层,从而彻底改变商人出身的命运。家境富裕的商贾子弟入监后往往积习难改,不思课业、漠视监规,好享乐交友,志文中志主“遍友一国之善士”“又尚友天下之善士”都说明了援例监生入监后游历太学,交友广阔的现象。大量的援例监生进入太学使太学生的质量越来越差,致使“太学不文”的说法多有流传。援例制度的愈演愈烈带来的不仅仅是太学生数量剧增,质量下降,还带来了官场腐败以及监生出路的阻滞。援例监生在坐监、历事等事项上都通过纳银来完成,以期快速取得授官的机会,其本质即是买官。此种做法,对国子监中认真坐监、历事的其他监生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扰乱了监生晋升的正常通道,大量的国子监生可能从入监到去世也未捱到授官,志主王鸿、王鸿姻亲张藻这样终身未授官的太学生不在少数。
四、关于明代教职的选取制度
明代教职虽官阶职位甚低,但又为各地官学之师,有传道受业解惑之能,往往受人尊敬,这种处境使明代担任教职之人地位非常尴尬,故而有“秩微而望隆”㉖之说。举人充教始于洪武初期,洪武五年(1372)中举的吉水人王省就是一例㉗,洪武十七年(1384)复设科举,次年即规定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谕,举人充教者逐渐增多。洪武三十年(1397),确定副榜举人(会试未中试但中副榜者)例授教官和下第举人(会试未中试亦未中副榜者)就教必经考选的制度。因教职为“不入流”之官,且就任教职后升迁困难,薪资微薄,副榜举人、下第举人多不愿就教,到了明代正统年间举人不愿就教的情况甚为突出,然而府、州、县学教官多有空缺,因此朝廷下令降低教职选取的门槛。景泰七年(1456)时,吏部直接考选通过礼部复试的岁贡生员充教,此为岁贡充教之始,自此以后岁贡充教成为学官的主要来源。《明英宗实录》载:“……前者,吏科给事中李赞等以天下卫、府、州、县学,校官一员,有缺一、二员者,有缺三、四员者,甚至全缺,或委阴阳、医学掌署印信,或委典史、生员代领学事,奏乞取南、北二京国子监坐堂、依亲监生,副榜下第举人各衙门历事、办事,吏部听选监生愿就教职者,除副榜举人不考外,其余俱送翰林院考试,取其中式者选用,已有旨准之矣。然臣等见前者监生二百余人,考中仅四十余人,其余未考者大约不过二三百人,如前考中亦不过百有余人而已。不足补教官见缺之数。其天下岁贡取中生员亦多有堪任教职者,乞亦令考试选用。从之。”㉘此奏陈述了教官缺乏的情况以及副榜举人愿参加选任教官考试者甚少,不足以补教官之空缺,建议从岁贡生员中选取教官诸事。墓志撰者刘桂、书丹者刘聪,篆盖者宁福忱三人,均为训导,且据《[隆庆]景州志》载,刘桂为贡士,贡士即举人,刘聪、宁福忱为岁贡生员,因此推测此三人应为通过“副榜、下第举人充教”“岁贡充教”这些途径获得担任训导的机会。
关于“学官”的升迁,在明初《科举成式》中规定学官不许参加科举考试,这一规定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学官专心教职,但是不许参加科举考试使学官们失去了唯一的通过科举考试改变命运的机会。学官的升迁多是在学官系统内部进行,且要经过九年一次的考核才能升一级,多数学官能捱到升两级就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副榜举人、下第举人如不就任教职,继续参加会试或者入国子监历事以等待授官机会,既有可能或授七品官,与就任教职差别很大。这种规定在天顺年间有了改变,为了鼓励举人继续充任学官,天顺八年(1464)明廷开始允许举人教官参加会试,举人教官参加会试让岁贡充教教官参加乡试的意愿成为可能。嘉靖六年(1527),明廷开始允许岁贡教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任职地参加乡试。虽然岁贡教官通过参加乡试考中的不多,但是此举确实给“学官”提供了另一个升迁的机会。明代教职的人选由以举人为主向以岁贡生为主的转变,其实质是担任学官人员质量的下降,副榜举人的资质仅次于进士,下第举人也是在乡试考中而会试未中的,他们的学问、能力应该都高于岁贡生员,岁贡生员多为乡试屡考不中者,两者高下立现。岁贡生员愿意充任教职与其自身的学问与能力也是相匹配的,据王夫之《噩梦》载:“岁贡者皆学不足以博一举,而视此为末路,其能擢国学、县令者百不得一,惰归之气乘之,虽欲不弃教道而弋脯脩,不可得已。”㉙此论即是说岁贡生员学问不足,科举无望,选择就任教职乃无奈之举。
五、援例监生社会生活初探
(一)社会地位
明代国子监生种类大体有四类,入监缘由不同其在科举、授官方面的待遇不同。明代国子监生晋升途径有二,一是可以参加两京乡试,通过科举获得晋升的途径。二是不经科举,通过坐监、积分、历事直接获得授官的机会。《典故纪闻》载:“祖宗以来,最重国学,慎选贡徒行文兼备者,积分自广业堂升至率性堂,既得铨选京职,方面与进士等。”㉚此句记述了国子监生升迁的过程,但“与进士等”应该只出现在明初政府对人才急需的情况下。《明史·选举志》载:“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由举人、贡生选。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由监生选。”㉛又据《五礼通考》所言:“同处太学而举贡得为府佐二及州县正官,官恩生得选部院府卫司寺小京职尚为正途,而援例监生仅得选州县佐二及府首领官,其授京职者乃光禄寺上林苑之属,其愿就远方者则以云贵广西及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及卫学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终身未异途矣。”㉜以上两条对监生可授官职类别级别做了详细规定,能明显看出,举贡监生可授官种类级别优于援例监生,志主王鸿援例监生终身未授官,王鸿姻亲张藻援例监生终身未授官,王鸿姻亲张云鹏援例监生,授莱阳县主簿。墓志撰者刘桂举人,授训导,书丹者刘聪,岁贡生员,授训导,篆盖者宁福忱,岁贡生员,授训导,以上三位援例监生,只有一人授主簿,其他两人终身未授官;以上一位贡士、两位岁贡生员均授学官,基本与国子监生授官之规定相符。但不是所有援例监生都如志主一般,亦有授末流小官者,如志主姻亲张云鹏授莱阳县主簿,亦有入监后通过科举入仕的,但是援例监生的身份对判定科举的名次仍旧带来了负面影响。《典故纪闻》载:“成化已丑,进士安邑、张璲当在首甲,以援例抑置二甲第一。”㉝可见援例监生“人其轻之”的地位。
志主王鸿虽终身未授官,但是作为援例监生其能获得身份的改变及一些特权及荣誉待遇,比如在其墓志铭上冠以太学生称号即是荣誉的一项。援例监生虽仕途不畅,不得重用,但是其社会地位确因国子监生的身份而有所提高,入国子监成为监生,凭借监生的身份可以享有更多的身份特权。在明代,具有生员、监生、举人、进士等身份乃至资格,居住在乡里的人可称之为“乡绅”,乡绅即是有“功名”的个人,又是占有相当社会财富的商人或者土地的大地主。成为乡绅可以享受赋役上的特权和豁免,可以凭借身份继续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志主王鸿,凭借监生的身份跻身本地乡绅行列从而更好地维护家族的利益,但是这种凭借身份获得的特权随着身份的丧失,特权也会消失,所以有志主王鸿长子援例入监,从而继续稳固家族特权和利益的现象出现。不仅如此,在志主身上也显现出了一些士人的生活方式,譬如“浸淫诗书之府,陶熔礼乐之场,楷模先哲以正其趋,缔结时髦以弘其助”㉞,《志》文载志主“尚友天下之善士,噫嘻使其丰之以年”,说明志主以结交天下有才之人为荣,向他们学习并提高自己。又据《志》文载:“(志主)偶膺一疾,凤陵子辈,素缔道义之交,临视卧内,秖以为适。”可知志主王鸿不但交友广阔,而且受人尊敬,在其生病时,其子辈及生平好友皆前往探视。另《志》之撰文者、书丹者、篆盖者皆为儒学训导,亦说明志主王鸿在其家乡景州的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程度,才能得儒学教官在其身后为其撰志、书丹、篆盖,表示哀思,颂扬其美德,让后世之人可以敬仰膜拜。
(二)子女婚嫁情况
《志》文有部分地方字迹已漫漶不清,但据志文王鸿共有三子二女,其中次子娶大尹施恩女,大尹为官名,明代称太守为大尹;三子娶郡人太学生张藻女;长女适郡人三尹张云鹏子大谟,三尹为官名,是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明代县级主官下掌管文书的佐吏称主簿。从志主子女的婚嫁情况看,均是在士这个阶层完成的,没有嫁娶农、工、商这几个阶层的现象,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志主王鸿家族的社会地位,士人阶层之间的婚嫁除了符合门当户对的传统外,可能更多的是为了更好地巩固社会地位、财富而建立的联盟。
六、结语
文章通过对明代援例监生王鸿墓志的考释,对明初河北地区的人口迁入、援例制度、教职选取制度以及援例监生的社会生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明代援例监生仕途不畅,不受重用,但是社会地位确因“监生”的身份有所提升,对其墓志的考释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明代援例监生社会生活的了解,也为史料所记明代太学援例制度提供了实例。墓志出自当时人之手,虽撰写墓志多用溢美之词,但是志中关于志主事迹的记述应该属实,对研究当时援例监生的家庭情况、入监学习情况、仕途出路、社会生活等确有价值。
①⑰⑱[明]罗许、徐大佑:《[隆庆]景州志》,明万历刻本,第84-85页。
②㉒㉔詹家豪:《明代太学中的援例监生》,《广州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③⑲[清]张廷玉等:《明史》卷69《选举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1676页。
④[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2《职官》,中华书局,1974年,第1741页。
⑤[清]屈成霖:《景州志》卷1,清乾隆十年刻本,第2页。
⑥[明]郜相:《嘉靖河间府志》卷1,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第35页。
⑦《明宣宗实录》卷71,宣德五年冬十月乙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1664页。
⑧《明史》卷77《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0页。
⑨《明太祖实录》卷210,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庚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3128页。
⑩《明会典》卷19《户部·富户》。
⑪[清]屈成霖:《景州志》卷5,清乾隆十年刻本,第106页。
⑫[明]罗许、徐大佑:《[隆庆]景州志》,明万历刻本,第41页。
⑬《明太祖实录》卷46,洪武二年十月辛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925页。
⑭郭培贵:《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08页。
⑮⑯[明]罗许、徐大佑:《[隆庆]景州志》,明万历刻本,第78-82页。
⑳[明]余继登:《典故纪闻》,中华书局,1997年,第222页。
㉑《明英宗实录》卷228,景泰四年四月己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4993页。
㉓《明英宗实录》卷232,景泰四年八月癸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5074-5075页。
㉕《明史》卷69《选举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1679页。
㉖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2页。
㉗《明史》卷142《王省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4042页。
㉘《明英宗实录》卷264,景泰七年三月甲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5624页。
㉙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6页。
㉚㉝[明]余继登:《典故纪闻》,中华书局,1997年,第183页。
㉛《明史》卷70《选举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1695页。
㉜[清]秦蕙田:《五礼通考》卷171。
㉞陈宝良:《明代生员新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
(作者单位: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