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市县级博物馆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博物馆建设包括博物馆的文物库房、展厅、办公用房及其他必要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方案为博物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初步设计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我省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初步设计方案均应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审核。
第二章 论证审核组织
第六条 我省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建设初步设计方案由省文物局组织的甘肃省博物馆建设专家小组论证审核。
第七条 专家小组由文物系统和建设系统专家共同组成。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为5-7人。其中文物系统和建设系统的专家比为3:2或4:3。专家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专家小组应包括博物馆设计、博物馆学、博物馆管理、技术防范、规划、结构、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小组成员须为取得副高以上(含副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 专家小组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能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论证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博物馆建设的立项文件;
(二)建设方出具的委托设计任务书;
(三)设计方提供的勘察设计报告;
(四)设计方的设计资质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
(五)初步设计方案文本;
(六)设计图纸;
(七)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专家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该工程是否已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二)委托设计任务书内容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设计方的设计资质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五)初步设计方案文本是否忠实体现了设计任务书的关于选址、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结构、功能区划分、投资规模等方面的要求,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历史沿革、地域特点和馆藏文物特色;
(六)设计图纸是否规范、齐备;
(七)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八)初步设计方案的综合评定:是否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体现了安全性、实用性、经济性、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十三条 承揽省级博物馆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之甲级资质。
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质
第十四条 承揽市级博物馆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第十五条 承揽县级博物馆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之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第十六条 在具备同等资质的条件下,曾有博物馆设计方面经验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可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设计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论证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召开论证会前,设计单位应提供数量足够的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和图纸供专家组审阅。一般为5-7套。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论证会,设计方应将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图纸密封、在招投标公证人的监督下,于指定的地点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统一启封。
第十九条 论证会开始前,专家组应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1名组长,主持论证会。也可推选1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条 论证会一般以质询、答辩的方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建设方宣读委托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方讲解设计方案;
(三)专家组质询,设计方答辩;
(四)建设方和设计方退场;
(五)专家组合议,得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论证会结束后,专家组应出具书面论证结论,并须所有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论证结果应在论证会结束时召集所有参加初步设计的单位当众宣读。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质量相当,而无法区分优劣的,专家组应详细列出待选方案的优缺点,供建设单位实地考察后确定。建设单位考察后应提供考察报告,并将确定的结果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的,建设方应在召开专家论证后10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所在地的文物(文化)、城建、规划、发改部门的人员可列席专家论证会,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初步方案经专家小组论证通知后,建设方应责成设计方尽快按照专家小组的意见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须报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初步方案经专家小组否决,建设方应责成设计方重新设计或由建设方另行委托设计。新设计方案亦应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