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1999〕008号 1999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博物馆: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在半个世纪的奋斗历程中遗留下大量反映社会变迁、时代进步、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教育作用的实物资料,即社会主义时期文物。这些文物是新中国历史的实物见证,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征集保护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文物,举办反映新中国历史和发展成就的陈列展览,不仅是文物工作和博物馆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而且对于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现就加强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征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社会主义时期文物保护的宣传活动。各地文物部门要在文物保护法规、文物知识的宣传活动中增加保护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宣传内容,通过宣传普及,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增强全社会保护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意识。对抢救保护有突出价值的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向文物部门捐赠社会主义时期珍贵文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二、各级文物部门和有关博物馆、纪念馆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计划,完善措施,下大力气开展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征集保护工作。要抽出专门力量,对当地留存的社会主义时期文物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一批反映当地建国五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就、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由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以重点保护;对社会上散存的具有特殊价值的社会主义时期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要掌握线索,注意征集和入藏;对已入藏的社会主义时期文物,要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弄清价值,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创造条件。
三、要大力开展有关社会主义时期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科学研究,对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范畴、现状、管理办法等展开深入探讨,掌握其特殊规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当前要着重研究确定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征集范围、入藏和定级标准、推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标准和办法等,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要把握机遇,乘势而上。1997年召开的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和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对革命文物包括社会主义时期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1999年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有关博物馆、纪念馆应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筹备、举办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五十年发展历史和成就的展览宣传活动,尽最大努力征集保护社会主义时期文物,填补馆藏空白,把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国家文物局
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