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根据《博物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开展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旨在科学评价非国有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实现自我完善。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的内容包括: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建设等;评估期限为评估前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确定。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印发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框架),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等行业组织组建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评估工作,发布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审定评估结果。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牵头组建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全国评估工作组),具体负责拟订有关评估规则、指标体系;协调各地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遴选评估专家复核评估结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受理评估申报;
(三)开展评估工作;
(四)撰写评估报告,审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通过上一年度博物馆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均应参加评估,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填报并确保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准备评估申报书所涉及的有关证明及辅助材料,以备实地考察中调阅;
(三)积极配合实地考察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国家文物局印发评估通知后4个月内组织完成本辖区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的评估过程分为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一)定性评估按“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评估指标分组进行,每组专家为不少于3名的奇数(相关专家的资格规定和产生办法须在本省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中载明)。由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分细则对定性评估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并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二)定量评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汇总评估申报书中的有关量化数据,使用软件系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处理,自动生成定量评估分值。
(三)实地考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分类、随机抽取不少于本辖区参评机构总数20%的非国有博物馆,由至少3名专家组成实地考察组,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第十二条 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实地考察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撰写评估报告,拟定评估结果,并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汇总表一并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复核工作由全国评估工作组协调开展,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确有必要时,可对部分博物馆的评估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复核工作完成后,全国评估工作组将复核结果提请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 经过复核确认的评估结果,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各档次分数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得高于总数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计),并载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中。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授予“全国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运行示范馆”称号(有效期三年),并可推荐优先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发给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合格证书可在非国有博物馆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时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根据评估意见限期整改。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博物馆等级评定,不得申报出入境文物展览,不得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不宜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不宜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整改期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发布评估结果之日起一年。经整改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建议登记机关对其撤销登记;已经取得博物馆等级的,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取消其博物馆等级。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参加评估;拒不参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回原评估合格证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参评单位及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及评估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单位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评估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中如发现参评单位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取消其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