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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

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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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市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北京是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具有三千年的建城史,八百年的建都史,留下了灿若群星、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北京城市发展的见证,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更是首都建设发展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影响本市安全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及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管理工作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观念,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各项文物工作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本市"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文物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全市文物安全。

  (二)工作目标。落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人防技防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增强文物安全管理科技含量,建立有效排除文物安全隐患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三)工作原则。坚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相结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扎实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

  (一)健全分级管理体系。要建立政府领导、管理使用者负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属地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情况。

  (二)健全区域管理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承担安全监管属地领导责任。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明确本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文物安全职责,负责指定自然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含普查登记项目)管理责任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整改安全隐患。同时,健全文物安全执法队伍,保障文物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监督、检查本地区文物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文物安全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推动区县、乡镇安全管理网络建设,提出本地区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意见。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上级部门对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执行安全制度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协助、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协助、督促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做好看护工作。

  (三)健全专项管理体系。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对市级重点文物单位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整改,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市政府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指导、监督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辖区内文物单位履行巡视检查和执法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整改。要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做好看护工作。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市民族(宗教)、公安、公安消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园林绿化、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本市辖区内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体系。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切实履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逐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文物安全部门或者指定文物安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制。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实现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要完善防火、防盗等设施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要经常性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要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文物单位的监控、用电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值班、巡逻人员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坚守岗位,不得脱岗。遇有火灾等安全事故,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后,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进入、拆除、清理事故现场,要按照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公告制度相关要求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误报。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依法合理利用文物,严禁开展未经许可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做好看护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具体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四、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一)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存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二)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未落实本市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和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整治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传承中华文明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隐患整治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协调中央、部队或其他行业、部门所属文物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文物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对贯彻实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履行文物安全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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