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9〕456号
北京际华春秋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举办2019年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请示》收悉。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申报的文物类标的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和我局对文物拍卖管理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本场拍卖会(举办时间:2019年12月4日—12月6日)申报的书画类标的5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5件;申报的瓷杂类标的462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408件。其中,第3132号“带盖白端”、第3192号“龙纹玉佩”、第5018号“江屯窑瓶”、第5026号“吉州窑彩绘长枕”、第5027号“磁州窑刻花头枕”、第5028号“磁州窑刻花如意枕”、第5074号“越窑羊尊点彩”、第6008号“玉鸮”、第6010号“杖首龙”、第6013号“鸟杖首”、第6014号“勾型器”、第6015号“勾型器”、第6016号“勾型器”、第6022号“马蹄形玉器”、第6025号“玉戈”、第6026号“玉琮”、第6029号“口含玉”、第6030号“玉璧”、第6031号“玉剑珌(素)”、第6032号“玉剑珌(素)”、第6033号“玉剑珌(素)”、第6034号“兽面纹玉剑珌”、第6038号“松石龙佩”共计23件文物标的予以撤拍,其余涉及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均可上拍。本批复不作为对标的真伪、年代、品质及瑕疵等方面情况的认定。
你公司应在申报审批的范围内组织拍卖会,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此次拍卖活动情况以及拍卖文物记录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你公司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