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6〕83号
北京市大兴区文物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团河行宫东宫殿区清怀堂等建筑修缮工程的请示》及附件收悉,团河行宫遗址为北京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经核查,本次修缮的团河行宫东路清怀堂、风月清华、西配殿,中路中3号房、中4号房、中5号房,是依据《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团河行宫东宫殿区等文物建筑修复工程方案的批复(京文物〔2014〕959号)》文件进行的修复。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上述6栋建筑均纳入该处文物构成中的附属文物。
(二)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及更换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扰动。
(三)实施前详查下架油饰情况,进一步明确下架油饰的色彩及具体做法。
(四)散水采取局部挖补处,下部灰土垫层应据实进行找补修缮。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消防、安防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渠道见“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6年1月7日
(联系人:海云飞;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