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5〕1237号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
你单位《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关于再次申报清代自来水厂—烟囱修缮工程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清代自来水厂为北京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修缮立面图应增加加固措施索引,并考虑是否设置橡胶垫。
(二)结01说明中定期检查间隔时间过长,应进行合理调整。
(三)搭设脚手架后应进一步加强勘察,据实完善修缮措施。实施中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加固措施应在满足防护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以减少对外观的影响。
(四)设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检查隐蔽部位,指导施工落实。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消防、安防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渠道见“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5年6月5日
(联系人:海云飞;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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