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9〕548号
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
你馆关于《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空调设备、室外管线及热力站更新改造工程的函》(恭函〔2019〕19号)及方案收悉。经我局组织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估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局意见批复如下:
一、所报方案已按国家文物局要求修改,我局同意实施。
二、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更新改造工程量及工程范围。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三、恭王府及花园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四、施工时应对文物建筑、假山、水池、古树等加以保护,制定详实的文物保护措施,不得使用机械开挖沟槽。对于距离文物建筑基址较近的通行、半通行管沟应做好防水、防渗处理,避免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害。空调室外机宜集中、隐蔽放置,与文物建筑整体格局和环境保持和谐。
五、施工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部门。
六、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请你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中加强协调和管理,请你馆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八、请你馆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请你馆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的3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提出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由我局报告国家文物局组织验收工作。
你馆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9年12月27日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