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8〕394号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你馆《关于上报<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馆藏玻璃画保护修复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对馆藏清代至民国时期二级和三级文物共计38件套49件玻璃画进行修复。
二、你馆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文物在修复过程中的安全。
三、修复工作完成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和修复档案(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馆对此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82210701)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