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8〕175号
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中共中央在香山革命纪念地”建筑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香园政文〔2018〕11号)及设计方案收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经征求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根据以下意见在编制施工图阶段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明确建筑定位,本次修缮建筑时代应定位为1949年,要注意保留当时的时代特征和地方建筑特色,应真实反映当时中共中央领导人办公和生活环境的特征。
(二)应加强基础资料调研,收集整理历史资料照片,通过访问知情人等方式掌握当时建筑及环境的真实情况,修缮力求恢复历史原貌。
(三)修复建筑风格应注意协调统一,建筑地面、墙体、屋面及门窗装修等细部处理应进一步深化。
(四)应综合考虑建筑修缮、环境、古树名木、基础设施。室内用电量应与展陈配合。
(五)修缮方案应兼顾修缮和加固问题,确保建筑耐久性及安全使用。
(六)建筑修缮工程为“中共中央在香山革命纪念地”总体保护展示项目中的一部分内容,应综合考虑与展览展陈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其他专项设计方案的联系与衔接。
(七)本工程名称,最终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确定为准。
二、香山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承担修缮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三、请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五、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六、请你处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致我局。
你处对此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82210701)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方案评审意见表》
北京市文物局
2018年4月27日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