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6〕1952号
故宫博物院:
你院《关于“梵天东土 并蒂莲华:公元400-700年印度与中国雕塑艺术展”借用一级文物的请示》(故博字〔2016〕268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院出借院藏石菩萨立像一级文物2件参与“梵天东土 并蒂莲华:公元400-700年印度与中国雕塑艺术展”赴福建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四川博物院巡展。巡展时间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7日。
请你院与文物借用方签订内容严谨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展品在展览及运输过程中的绝对安全。
你院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6年12月22日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