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7〕261号
故宫博物院:
贵院《关于借给南京博物院“帝国盛世——沙俄与大清的黄金时代特展”一级文物的请示》(故博字〔2017〕15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贵院出借院藏文物25件/套,其中包括一级文物2件参加南京博物院举办的“帝国盛世——沙俄与大清的黄金时代特展”,借展时间自2017年6月9日至9月10日。
请贵院与文物借用方签订内容严谨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展品在展览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借展过程中应随时了解掌握文物的安全状况,并在展览结束后及时将出借文物收回。
贵院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82210702)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