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7〕643号
北京东方大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大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办2017秋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请示》收悉。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申报的文物类标的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和北京市文物局对文物拍卖管理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本场拍卖会(举办时间:2017年12月17日—19日)申报的杂项类标的208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95件。申报的古籍类标的737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622件。申报的书画类标的640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603件。申报的钱币类标的258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253件。申报的邮品类标的528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349件。其中第3043号标的“鄞一块”、第3044号标的“燕明刀171把”、第3045号标的“明刀一组”共计3件标的予以撤拍,其余涉及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均可上拍。本批复不作为对标的真伪、年代、品质及瑕疵等方面情况的认定。
你公司应在申报审批的范围内组织拍卖会,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此次拍卖活动情况以及拍卖文物记录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你公司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82210701)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