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7〕725号
北京金鼎方文物修复有限公司:
你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书》收悉。根据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所报的技术力量、技术设备、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查,你单位符合从事馆藏文物修复资质的要求,同意颁发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同时核定你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范围为:书法、绘画、瓷器、陶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古籍图书、邮品、文件、宣传品、票据。
请你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等)。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82210702)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