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4〕81号
北京老年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革命文物孙岳墓修缮的请示》及附件收悉,孙岳墓为北京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施工图阶段完善墓冢区域现状做法,其基层表面做水刷石装饰面层,并非“水刷石预制板”,应据实调整修缮做法及工程量。
(二)应在施工图阶段进一步补充匾额字线描图,不应使用印刷体。
(三)施工时应对纪念堂梁架、平屋顶排水进行补充勘察,及补绘现状图。
(四)随施工开展,应进一步核定各部位残损量,尤其是檩件、木椽、望板、连檐等构件的残损数量,以便控制工程量。
(五)应校核文本内容,删除与本工程无关的做法。修改“(七)工程做法、技术、工艺、材料要求”中与设计说明不一致的内容,例如:防腐处理、防水做法、锡背做法等。
(六)建议你单位就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与孙岳将军家属、后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避免因修缮项目的实施引发其他问题。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你单位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车向前;联系电话:89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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