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1〕365号
北京明石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举办2021春季文物拍卖会的请示》收悉。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申报的文物类标的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和我局对文物拍卖管理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本场拍卖会(举办时间:2021年6月4日—6月6日)申报的杂项类标的252件,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标的252件。其中,第013号“韘形佩”、第014号“虎头玉饰”、第015号“玉喇叭勒”、第049号“龙纹玉勒一对”、第087号“玉琮”、第091号“鸡心佩”、第096号“玉猪一对”、第110号“玉握猪一对”、第162号“兽面玉珩”、第163号“黄玉人龙玉佩”、第215号“人龙佩”、第217号“兽面剑卫”、第219号“青玉勾云纹佩”共计13件文物予以撤拍。本批复不作为对标的真伪、年代、品质及瑕疵等方面情况的认定。
你公司应在申报审批的范围内组织拍卖会,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要求进行拍卖, 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此次拍卖活动情况以及拍卖文物记录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你公司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5月18日
(联系人:鞠金哲;联系电话:8915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