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0〕964号
北京市朝阳区文物管理所:
你单位申报的《关于在十方诸佛宝塔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延寿寺遗址保护工程的请示》(朝文管政文〔2020〕4号)及附件收悉。方案经委托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组织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暂不同意所报设计方案。
二、具体意见如下:
(一) 设计单位应充分领会2019年对该遗址发掘后编制的考古报告所提供的遗址信息,并对现存六通石碑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理清现存遗址与市保单位“十方诸佛宝塔”的关系,结合北京市文物研究所提出的对东西路遗址的保护要求,整体保护和展示明代延寿寺遗址。配殿厢房遗址应完整展示,并优化遗址周边道路的布置。
(二) 应补充十方诸佛宝塔与遗址的关系说明,及塔的现状说明。
(三) 遗址的保护和展示应考虑与现塔院的有机结合,建议对已发掘的遗址回填保护后做地面遗址模拟复原展示(以考古发掘成果为依据)。
(四) 应补充临时建设用房结构图、基础图。建议临时建设用房距离遗址展示边界大于8米。
(五) 应补充遗址石构件材质说明。遗址保护方案中补配的台基石构件应采用与遗址石构件相同的石料。
(六) 应补充完善遗址区排水设计。
(七) 建议复核栈道钢梁截面高度,栈道混凝土基础采取扩大基础面积、灰土夯实地面、畅通地面排水等措施,将基础建在遗址地表,并避让遗址。
(八) 遗址台明与栈道周边不宜设置玻璃栏板。玻璃栏板仅在铺地集中展示区域设置即可。应补充天王殿遗址旁原有石碑保护展示措施。
三、请你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修改、完善后另行申报。
你单位对本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11月16日
(联系人:王爽;联系电话:8915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