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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

日期:2005年10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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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文博事业需要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遵循的原则
    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原则;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三、认定标准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定性标准:
 1、不能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理论水平。
 2、政治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
 3、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北京市委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不顾全大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利影响。
     4、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5、拉帮结伙,搞小圈子,制造矛盾,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或者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因主观原因,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
 7、不实事求是,沽名钓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骗取荣誉和利益。
 8、工作作风飘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官僚主义严重,不解决实际问题。
 9、不注意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思想观念落后,达不到现任领导岗位业务能力要求,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10、为政不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生活作风不正,奢侈浪费,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1、在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封官许愿,跑官要官,甚至买官卖官。
 12、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二)定量标准:
 1、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40%。
 2、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30%。
 4、工作实绩差,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5、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
 6、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上级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负主要责任的。
 7、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决定,15天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
 8、诫勉谈话后,一年内仍无改进。
 9、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2年未达标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
 10、因以权谋私或犯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从轻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但建议免职的。
 11、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再次被否决。
 12、组织观念淡漠,无视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周不上班,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天。
 13、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在1年中累计8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认定步骤
    确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以考核为基础,充分走群众路线,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局组织宣传处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平时考核及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
 2、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局组织宣传处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做出实事求是地评价。
 3、凡存在认定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可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调整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调整措施
    凡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根据其存在问题的轻重,及时做出调整方案,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交流、改任、降职、待岗、辞职、病休、免职等调整措施。
 1、交流:视具体情况采取由不适合本人能力、特点的岗位交流到适合本人能力、特点的岗位;也可以对其分管工作或在领导内部的排序上进行调整。
 2、改任: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可改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降职:对不胜任现职,但仍可担任低于现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可降低职务安排。
 4、待岗:视情况可以先免职在原单位待岗(时间一年左右),待岗期间暂保留原级别待遇,可以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做某些具体工作。根据其表现情况,再对其作出职务和工作上的安排。
 5、辞职:视情况可以允许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局党组也可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实行辞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办理。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可依法免除或罢免其领导职务。
 6、病休: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暂时离岗休养,离岗期间免去其现任职务,保留原级别待遇。
 7、免职: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给予免职。
被改任、交流、降职、辞职、免职的干部原则上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及待遇,特殊情况,须经局党组集体议定。

六、申诉和复议
被调整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市文物局党组申诉复核。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其处理决定的执行。
市文物局党组接到被调整干部的申诉和复核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必要时转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复核。

七、其它
1、局属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局组织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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