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锻炼干部,促进干部解放思想,开阔眼界,丰富阅历,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二、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和范围
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局系统处、科级干部和特殊岗位上的一般干部。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的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
2、长期在机关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3、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机关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上级机关锻炼。
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1、在同一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应予交流。
2、在同一单位同一级别上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可实行有计划的交流或轮岗。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规定的任职年限。
3、在同一单位从事人、财、物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一般干部可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检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因工作需要可对干部做必要的交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跨单位交流:
1、年龄超过55岁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交流(轮岗)的范围:
干部轮岗在单位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在系统各单位之间进行,必要时也可与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干部交流一般采取调动形式。被交流(轮岗)的干部按新任岗位执行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特殊情况,由局党组议定。
三、干部交流(轮岗)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处级干部由组织宣传处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报局党组审批;科级干部轮岗由所在单位按内设机构职数办理,并报局备案;科级干部交流需由所在单位摸清情况,提出交流方案,如调入调出单位均同意,报局组织宣传处备案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必要时局组织宣传处可对局系统科级干部的交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给予协调解决;一般干部的交流由干部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干部调出前,主管领导或组织宣传处的领导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
四、干部交流(轮岗)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要坚持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轮岗)突击提拔干部,也不准借干部交流(轮岗)打击报复干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3、干部接到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单位报到,干部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单位。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必行,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经教育不改,就地免职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4、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是关系到全局的一件大事,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安排干部交流(轮岗)要出以公心,坚持五湖四海。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有利于干部交流的环境和条件,使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要把干部交流(轮岗)与对干部的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用人机制。要鼓励干部到艰苦的单位去工作,对在艰苦单位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将给予优先提拔使用。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