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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意见(试行)
  2. [发文机构]
  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4. [发文字号]
  5. [成文日期] 2014-04-04 00:00:00
  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意见(试行)

日期:2014年08月08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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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改进工会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创新维权机制,维护职工权益、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促进职工队伍和谐与稳定,为局党组和基层党组织分忧,切实履行工会工作职能,建设服务型工会组织,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意见。

  一、 送温暖工作的对象和内容、方式

  送温暖工程工作的对象指全体在职的工会会员(含在编工会会员,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员工会员)和离退休的干部职工。

  内容包括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困难劳模、残疾职工、单亲职工;日常送温暖及帮扶对象的干部职工。

  送温暖工程工作的方式采取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心理疏导、保险理赔及相关的帮扶救助等。

  二、 送温暖工作的原则

  送温暖工作的原则是工会主动、行政支持;重点帮扶、日常关注;局工会和基层工会分工负责。

  三、 基层开展送温暖工作的措施

  (一)列入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会员及家庭,工会组织和干部,在重大节假日等传统帮扶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单位和职工的资源优势,拓宽帮扶渠道,加强单位党政和上下级工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采取慰问金帮扶、职工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困。

  1、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及时汇报职工帮扶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关注,是工会组织做好重点帮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渠道。

  2、 以提取工会经费为慰问金的帮扶形式,工会经费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超出的须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确定。工会经费不足的单位,可酌情自定。

  3、 在送温暖工作需要的时候,积极争取广大职工会员的理解和支持,开展“我为大家,大家为我”献爱心活动,发挥和增强职工会员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友爱精神,凝聚职工会员力量,为重点帮扶对象献爱心。

  4、 其它困难的职工会员及形式的慰问活动,各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需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上级工会组织。

  (二)开展日常送温暖工作

  日常送温暖工作是基层工会团结职工会员、增进职工会员间沟通交流、营造和谐氛围及促进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党联系职工会员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重要体现。

  1、会员生日。基层工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会员生日送祝福活动。活动形式自定,经费可采取以工会经费为主,行政部分支持形式进行。提取工会经费每人一次最多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或购买等值纪念品;工会经费不足的单位,酌情自定。

  2、会员患病、退休及劳模或因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会员家庭。基层工会应及时开展慰问和送温暖活动。活动形式自定,经费采取工会经费和行政支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提取工会经费原则上每人一次500--1000元人民币或购买等值物品;工会经费不足的单位,可根据上述标准,自行研究确定。

  3、残疾职工、单亲职工。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慰问、座谈、联谊、联欢及多种适当形式,开展会员慰问活动,把党政领导和工会组织的关心、关怀,送到职工会员手中、职工会员的心坎里。

  四、局工会开展送温暖工作措施

  (一)发挥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处的作用,为会员及时办理职工参保和保险理赔、京卡”互助卡的手续及解答相关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列入局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会员及家庭及基层申报需“两节”慰问的职工会员,按照市总工会“两节”送温暖的要求,采取深入职工会员家中、到所在单位或集体慰问的形式,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把慰问金或慰问品送到职工会员手中。局工会根据慰问对象的不同情况,从局工会经费中提取慰问金,每人一次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或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购买等值物品。

  (三)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把送温暖慰问工作与弘扬劳动光荣、崇尚知识、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的文博风尚紧密结合起来,局工会每年将组织在职会员中市级劳模、局级先进等先进代表休假,把送温暖活动做到实处。

  规定未尽事宜或新情况,参照上述有关内容、标准,经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工会及局系统基层工会。

  本规定自局工会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起实施。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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