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03〕456号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改变文物原状。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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