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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02271
  5. [成文日期] 2002-04-23 00:00:00
  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2年04月29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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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02〕271号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局统一上报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政府的审批结果,对允许进行建设工程的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北京市文物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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