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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日期:2023年09月08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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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3〕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首都文博事业迎来最好发展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紧抓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契机,统筹“始终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和“让文物活起来”的保护利用目标,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有序推进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规范有关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8月31日

  (联系人:耿家骥;联系电话:64071606)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首都文博事业迎来最好发展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紧抓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契机,统筹“始终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和“让文物活起来”的保护利用目标,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有序推进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规范有关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北京市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市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综合性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专题性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于创建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所开展的工作,北京市文物局支持其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北京市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支持范围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条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区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资源禀赋突出。申请地区的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2.工作基础良好。申请地区的文物保护水平好;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持续彰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文物保护氛围浓厚。

  3.创建目标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晰示范领域、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在科学保护、融合发展、文物治理、改革创新方面分类施策,形成解决方案,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4.地方高度重视。创建目标契合北京的城市定位;区人民政府能够为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第六条 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确定程序:

  1.申请。区人民政府填写《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报北京市文物局审核。

  2.考察。北京市文物局根据各区《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报送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估。考察评估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的符合性、阶段工作计划的科学性、预期目标实现的可及性、区人民政府的重视程度。

  3.核定。根据考察及专家评估情况,选取典型片区,核定并公布创建名单。

  第七条 列入创建名单的区人民政府作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简称“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示范特色、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报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商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

  实施方案经北京市文物局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八条 创建主体应按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梳理创建事项清单、明确文物保护利用标准、搭建开放融聚平台、建立协同实施机制、加强文物资源大数据建设。

  第九条 创建主体应成立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条 创建主体应定期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进度报告,报北京市文物局。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物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同,开展对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建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协调,统筹对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的宏观指导和制度供给。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创建周期超过三年的,取消创建资格。

  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

  对创建成效显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北京市文物局将加大政策支持。

  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北京市文物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

  第十四条 创建时间满一年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创建主体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认定申请和自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复核评估。

  经评估合格的,由北京市文物局授予“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称号并授牌,可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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