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0〕1881号
各区文旅局、各区民政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
一、市区两级文物部门、民政部门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一)市级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市文物局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据市文物局同意作为该非国有博物馆业务主管单位和同意备案的相关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区级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区文旅局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区文旅局按要求把关后,出具关于同意作为《北京市xx区xx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按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将备案结果抄送出具《意见》的区文旅局。举办者依据区文旅局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意见》)和市文物局出具同意备案的相关文件,向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凡在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命名为“北京市xx区+字号、行业(社会领域)博物馆。”
二、请各区文旅局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共管机制切实落实博物馆属地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文物〔2018〕330号)要求,切实抓好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行业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同意作为北京市xx区xx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范本)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联系人:景 旭;联系电话:6404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