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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复函

日期:2020年09月0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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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0〕1073号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贵院《关于申报原协和医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函》及所附《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划送审稿”)收悉。经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意见并委托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我局原则同意“规划送审稿”,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适当扩大规划范围。“规划送审稿”规划范围和研究范围过小,仅局限在“原协和医院”保护范围内,难以解决遗产保护的完整性问题,特别是在协调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仅能解决原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修缮和环境改善问题。建议从加强区域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角度,重新界定研究范围,统筹考虑“协和医院住宅群”保护需要,适当扩大规划范围。

  二、请准确引用编制依据。例如,“规划送审稿”里的《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施行)应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施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不建议作为“规划送审稿”的编制依据。如确有必要,可作为规划的重要参考,并注明“(公示稿)”,而非“(草案)”。

  三、请系统梳理文物构成。对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对象进行系统确认,包括已公布的文物名单、缺失而应纳入的文物名单和相关文物名单。例如,“规划送审稿”里中没有提及协和医学院围墙、石狮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物以及相应保护意见,应在专家论证后视情补充;建议将1925年复建的哲公楼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建筑间的连廊独立于各建筑,建议明确为文物本体,否则无法在后文中落实保护措施;“典型外部空间”不宜作为文物本体,但构成“典型外部空间”的台阶、台基等构筑物实体,应作为文物本体,补充相应的特征描述和保存状况评估。

  四、请进一步丰富价值评估内容。应说明协和医学院是西方先进的医学理念、医学技术、现代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建筑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与形式的有机统一,是中西文化交流在医疗建筑上的高质量体现、中国公共卫生事业的起源地、开创了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先河、建院之初整体建筑质量达到当时世界最高级别等。

  五、请补充完善现状评估内容。建议在对协和医学院旧址所有建筑的结构进行专业的全面检测鉴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补充相关内容。例如,文物本体保存状况评估方面,应补充文物建筑规模等信息、细化文物建筑现状评估、在图纸中体现评估结论等;环境现状评估方面,应全面详细描述历史景观环境、就非文物建筑对内部环境风貌和历史格局的影响进行评估定性等;文物利用现状评估方面,未见与条文对应的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评估图纸;管理现状评估方面过于笼统,缺乏评估结论;相关规划评估逻辑不清,医院内部的环境整治方案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物保护规划的上位依据;其他专项评估方面,缺少安防、消防、防雷等防护现状评估、未对建院之初的动力设备和机械设备现状进行评估、设备设施等专项评估不够充分。

  六、请补充保护规划原则与策略,例如将恢复原状列入保护措施规划策略中;请合理确定保护区划,例如将城市道路调整出保护范围,对周边城市更新改造提出关于建筑高度、风貌、街道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协调(包括街道附属设施)的控制和引导要求;请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更具针对性。例如明确各个文物本体适用的保护工程类型,提出保护技术要求,并对应到图纸中。明确对原建筑彩画保护、补绘、重绘的原则要求等。

  七、请补充完善专项规划内容。环境整治规划方面,应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调整、环境及设施整治的管控,完善保护范围外围环境管控要求;文物利用规划方面,利用规划应与利用评估结论相对应;管理与研究规划方面,请补充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经费保障等内容;

  八、请进一步明确规划衔接的主从位置,落实好本次规划提出的“保护为主”“最大限度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提升城市文化内涵”等规划原则;投资估算方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请细化完善规划经费、指标与投资估算。

  九、基础资料汇编中应补充现状勘察、现状照片与现状测绘资料、现行保护区划文件等基础资料。

  十、请认真仔细校对“规划送审稿”文本和图纸中的文字,尤其是涉及到规划依据、规划原则、文物本体、保护措施、保护区划等关键问题时,应注意专有名词的规范性。

  请贵院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程根源;联系电话:6405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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