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文委、圆明园管理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北京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前,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9〕44号)及管理办法、评定细则转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文委认真学习此通知及管理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考古遗址的保护工作。
二、请相关区县文委根据本辖区内考古遗址的实际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考古遗址管理单位按规定参与申报。
三、尚不符合申报条件但具有重大价值的考古遗址,相关区县文委及单位应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并在达到申报条件后参与申报。
四、请各考古遗址管理单位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制定申报计划,与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遗址保护和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