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0〕1560号
关于朝阳区第三个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有关意见的复函
市国土局:
贵局《关于征求朝阳区等三个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函》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等区域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建议由规划单位商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将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标注在规划图中。充分发挥这些文化资源的优势,为区域文化、旅游、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根据文物法规要求,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予以原址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三、根据文物法规要求,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落实好考古调查、勘探。
我局建议此类规划批准公布后,将正式文本转发我局,以便日后工作中查阅及核对图纸。
特此函复。
附件:1.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山区、朝阳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的复函
2.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关于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下文物调查的报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规划 意见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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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朝阳区文委、海淀区文委、房山区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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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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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代学萍 联系电话:64071606 共印8份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