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1〕1396号
关于宁波博物馆借展
馆藏越窑青瓷文物的批复
首都博物馆:
你馆《关于宁波博物馆借展馆藏越窑青瓷文物的请示》(首博发[2011]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将馆藏 “越窑青瓷鹦鹉纹碗”和“越窑青瓷盏、托”两件一级文物借给宁波博物馆,参加《千峰翠色——中国越窑青瓷特展》。
二、请你馆与宁波博物馆签订内容严谨、责任明确的借展协议书,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文物在提用、运输、展出、撤展期间的绝对安全。
三、请务必按照协议借展期回收出借的馆藏一级文物。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展览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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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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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64042770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