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1〕1565号
关于静宜园香山永安寺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静宜园香山永安寺修复工程方案的请示》(香园政文[2011]43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工程范围包括佛殿区和后苑区两部分。佛殿区包括香山寺牌楼、知乐濠、香云入座牌楼、山门、西佛殿、钟楼、鼓楼、南坛城、北坛城、圆灵应现殿(三佛殿)及左、右配殿等建构筑物;后苑区包括洋式门、眼界宽殿、詹卜香林阁、水月空明殿、青霞寄逸楼、爬山廊、砖砌坡道、假山叠石等建构筑物。文物修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施工中应采用传统材料、工艺和做法,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二、工程应严格按照专家的意见组织实施,尽可能保留旧建筑遗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施工尽可能使用传统材料。
三、后苑区边坡高度较大,孤石较多,在设计时需针对高空落石、新建挡墙稳定性问题、新建结构抗震问题进行深入考虑,在挡墙新建过程中建议采用锚杆等边坡加强措施。
四、拟建香山寺依山而建,应根据地形地貌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并应对周边区域设置适当的排洪、导洪等措施,以确保工程所在区域不受洪水的影响。
五、佛像修复事宜不在我局审批范围内。
六、待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勘探报告完成后,应对所报方案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请严格按工程招标程序及法律法规办理各项手续。施工中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及时办理开工等各项手续,并在施工中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你单位对静宜园(香山) 永安寺修缮工程的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电话:(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迁建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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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抄送: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海淀区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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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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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辅宇 联系电话:64071606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