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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空文物鉴定收藏办法》进行审核的复函

日期:2012年12月0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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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12〕110号
 
关于对《航空文物鉴定收藏
办法》进行审核的复函
 
中国航空博物馆:
贵馆“关于对《航空文物鉴定收藏办法》进行审核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贵馆围绕航空类藏品特点所制定的《航空文物鉴定收藏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为我国近现代文物中航空类文物的鉴定定级及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初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市各行业博物馆学习借鉴。
二、贵馆所制定的《航空文物鉴定收藏办法》基本符合可移动文物鉴定定级的规定及原则,符合专业性博物馆的实际需要,可予试行。请按照该“办法”开展藏品征集、入藏、鉴定、定级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的需要,进一步编制格式化的工作表格,编制完成中国航空博物馆《航空类文物征集入藏标准》、《航空类档案资料收集入藏标准》、《航空类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逐步全面完善本馆的藏品管理标准体系。
三、请贵馆通过工作实践对《航空文物鉴定收藏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的具体内容及条目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逐步将工作定位从“中国航空博物馆馆藏文物”提升为“中国航空类文物”,力争在取得航空界普遍认可的前提下将其上升为国家级行业参照标准,为今后我国航空类文物的标准化管理提供权威依据。
四、按照现行的藏品鉴定定级工作程序,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有义务组织专家开展藏品的鉴定定级工作,并制作标准格式的珍贵文物《藏品档案》报我局备案,其中一级文物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因此请贵馆在完成文物鉴定定级工作后,将博物馆制定的相关标准及珍贵文物《藏品档案》报我局备案,其中二、三级文物一式一份,一级文物一式两份。
五、对于文物鉴定专家组的组成成员,原则同意你馆意见,建议由航空及军事史专家、航空工业制造专家、本馆文物专家及外聘文博界近现代文物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文博界外聘专家建议首选“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近现代历史文物组”成员,成员构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同门类专家的比例并最终形成相对固定的中国航空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组。
六、贵馆上报的《藏品档案》中“一级文物飞机”提法不妥,依据我国文博行业的标准只标注“一级文物”即可,建议进行修改。
特此复函。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博物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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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2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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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学军             联系电话:64042770      共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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