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2〕171号
关于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及备案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文物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拍卖活动的规范管理,为保证文物拍卖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现就我局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及文物拍卖备案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文物拍卖会,需登陆http://eservice.beij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文件:拍卖会拍卖标的审核请示、《北京市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表》、《文物拍卖标的清册》及拍品光盘资料(各一式两份)报送我局受理审批。
二、提交审核文物拍卖标的申请时,对估价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标的,需另行提交文物拍品来源证明、文物标的说明等材料。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需提供拍卖成交价格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拍品的最终成交确认交割证明。
三、在文物拍卖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文物拍卖标的记录报北京市文物局备案。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备案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以及成交价格。《文物拍卖标的记录备案表》下载
四、各文物拍卖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其中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在企业年审中暂停文物拍卖资质;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文物拍卖资质。
五、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拍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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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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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彤 联系电话:64032017 共印1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