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2〕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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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大处六处香界寺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八大处六处香界寺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园请 [2012]19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工程范围包括八大处六处香界寺屋面挑顶、油饰彩画、木装修、地面铺装等。
二、请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采用传统材料、工艺和做法,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并严格按照专家的意见组织实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固措施尽可能选择传统材料和做法。
三、本工程应同时对电器、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应需必要的完善,应在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本工程应加强对旧彩画的保护,恢复彩画,不得改变历史原状。
五、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待财政评审结束,请依法履行工程的招投标,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施工中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六、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30日内将竣工报告、质监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七、康熙石碑的保护应重点制定保护方案,另行申报。
你单位对八大处六处香界寺修缮工程的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2年11月22日
(联系人:王辅宇;联系电话:64071606)
抄送:石景山区文化委。 |
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