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文件
京文物〔2012〕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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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口店遗址环境整治
工程设计方案》核准意见的复函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周口店遗址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核准的请示》(周人字[2012]72号)及设计方案(遗址保护及生态恢复)收悉。经研究,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现将我局的核准意见函复如下:
鉴于所报方案已按国家文物局意见修改,符合国家文物局《关于周口店遗址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976号)要求,我局同意按所报方案实施。此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
请按照国家文物局提出的文物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和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组织实施。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开工前请及时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手续。
本工程竣工后须尽快按程序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30日内将工程的竣工总结,竣工图等相关资料函报我局。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2年12月11日
(联系人:刘保山;联系电话:64050203)
抄送:国家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