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物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条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标准。
第三条, 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日时限内,按所规定的程序完成。
第四条, 在进行文物鉴定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人不得独自出具文物出境许可证书或者钤盖火漆印。
第五条, 在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参加鉴定的人员共同签署文物出境许可证书。遇有不同鉴定意见,从严掌握。当时难以定论的应当将拟出境的文物予以暂留,经有关专家研究后再行定论。
第六条, 外出鉴定必须经所领导安排或批准,未经所领导安排或批准,不得擅自携带火漆印鉴外出。火漆印鉴在使用时要严加监护。外出鉴定工作完毕,不论何时必须及时将印鉴送回驻地。
第七条, 在审核鉴定工作中要体现政府执法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着装整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对于不能出境的文物,既要坚决执行国家法令,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向文物持有者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要对有争议者,可申请仲裁,不与其在现场发生争执。
第八条, 在鉴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一视同仁,只用国家有关文物出境鉴定标准这一把尺子衡量文物能否出境。
第九条, 不得在与文物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兼职或者任职。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利用职业职务身份从事赢利性及各类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