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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十三陵长陵方城明楼等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方案核准的复函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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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4〕1607号

北京市昌平区明十三陵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十三陵长陵方城明楼等文物建筑物保护修缮工程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项目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列入北京市2024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同意实施项目名单(文物保函〔2023〕1550号)并提出相关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该核准方案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减少各部构件更换补配,严格控制工程量。

  (二)建筑屋面修缮时应对现存瓦件实施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拆卸瓦件不受损坏。

  (三)石构件清洗修补不宜采用化学手段,应使用物理方法。

  (四)实施操作中应始终严格按传统工艺、传统材料的做法执行。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完善文本不足之处,例如核实撤土土方量等,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曹春利;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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