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1005号
北京市昌平区明十三陵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十三陵石质文物保护前期勘察研究项目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项目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列入北京市2024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同意实施项目名单(文物保函〔2023〕1550号)并提出相关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该核准方案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石刻的病害不应忙于上手处理,应在全面勘察、完善方案后,针对病害类型谨慎处治。
(二)应对病害的量化评估方法及内容进行完善。
(三)应对以往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全面普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对所有带纹饰的石质构件病害程度进行勘测。把危害大的病害、损伤严重的构件的病害治理及保护作为施工的第一阶段;把通过日常保养就可以得到治理的病害作为文物保管单位日常工作;把发展中的损伤小的病害作为长期监测对象进行监测。
(五)相同的规范标准,请勿重复书写,应统一调整文本布局。
(六)修改错误的标点符号、分子式下标、章节编号、错别字及在同一表格中重复展示的病害照片。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07月31日
(联系人:曹春利;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