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625号
北京市昌平区明十三陵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明十三陵定陵宝顶修整及封土排水系统疏浚工程方案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24〕186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保函〔2024〕186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经核,方案措施较合理、总体原则可行。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建议项目实施前细化现场勘察,全面弄清原排水系统的保存状况,补充宝城周边排水平面图,确保宝城城墙的排水通畅以及游客安全。
(二)细化封土修补工艺,完善新旧夯土之间的拉结措施,注意色彩协调,控制好整体风貌。树池顶部平面应随所在坡度做出斜面。考虑护坡底部地面涉及雨水冲击,建议对护坡底部宽一米范围内地面层进行补夯加固。
(三)完善宝城砖表面残损修补工艺,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更换的数量。
(四)建议实施前对拟采用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局部试验,确认措施可行后,再行工程展开。建议加强施工现场的跟踪设计。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5月23日
(联系人:车向前;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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