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3〕1717号
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苏州街景区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23〕1349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评审内容不包含:给排水外线改造;供暖管线、散热器更换;电气外线改造、室内插座、照明用电设施的基础设施相关内容),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保函〔2023〕1349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梳理文本,厘清设计原则和修缮做法的关系。例如:桥梁修缮中设计原则表述为“对清代遗存的文物本体,以维持现状为主,不进行过多干扰。修缮做法为勾缝处理”。其中对“勾缝处理”的描述不属于设计原则。
(二)因该处建筑地基以上基本为复建,应进一步明确保持现状维修的原则和做法。
(三)绘芳堂局部新做彩画拟采用贴库金做法,应说明采用库金贴金做法的依据,并注意新旧结合的协调。
(四)应进一步细化材料要求,建议对现有砖、瓦的类型、规格进行分析,项目实施前补充相关材料的物理实验数据。
(五)油饰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宜同时展开,应注意各个建筑油饰效果在整体景观中的差异。
(六)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设计,及时补充勘察、校核做法和残损量,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设计。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席浩天;联系电话:891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