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2〕1124号
故宫博物院:
你单位《关于景福宫区域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22〕511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保函〔2022〕511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经核,方案修改内容比较全面,修改措施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因景福宫的勘测完成于2019年,故应在工程实施前对残损严重部位和原判断残损程度可能产生加剧变化的部位进行补充勘测检查、校核修缮措施的合理可行性,并在实施过程中应针对问题继续开展相关的检测。
(二)应补充部分设计依据颁布实施的具体时间。
(三)应进一步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及时进行补充勘察,确定修缮范围。
(四)应进一步完善构件编号。
(五)应注意反映和保存建筑形制做法特点。
(六)应进一步说明工程修缮内容,如:椽、飞头的彩画等。
(七)应进一步优化加固措施。
(八)应补充排水口下的瓦面防水措施。
(九)应补充说明动物胶、砖药等材料强度、材料种类、制作工艺及构成与配比等要求;应补充做法详图。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因屋顶未揭露,深化勘察条件不够具备,仍存在修缮范围及更换构件的不确定性,同意在施工时对修缮范围和工程量进行核准,应对正殿东、西外檐进一步详勘,调整设计方案、落实保护修缮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9月14日
(联系人:陈龙;联系电话:891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