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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故宫城墙(西北段)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复函

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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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2〕136号

故宫博物院:

  你院《关于故宫城墙(西北段)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故博字〔2022〕12号)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20〕215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墙体修缮历史的研究与分析。此段墙体在1981年和1988年进行过两次维修,均是因为渗水而出现的墙体鼓闪、坍塌。应进一步梳理修缮历史,加强历史资料(如前期修缮竣工工程资料)等的调研、分析,明确本次修缮城墙的顶层地面、立面的详细构造、砌筑材料及做法,加强对墙体结构和现有病害的研究,评估墙体的稳定性,确定工程性质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墙体较厚,夯土较少,完全可以不考虑夯土的侧压力;顶部渗水,如墙体顶面厚海漫层薄,夯土冻融就可能是造成海漫砖断裂、空鼓的主要原因。

  (二)根据现状病害勘察记录,对比2016年总装设计院勘察数据,进一步明确该段墙体的整体稳定性评估,进一步说明墙体面层砖离鼓和顶部平行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因地震或振动造成的裂缝。

  (三)方案缺乏对墙体整体防水与排水的评估,应结合病害的表现特征进行水害的分析,特别应对墙顶海漫地面保存情况进行详细勘查,对海漫砖断裂、塌陷、空鼓等情况详细勘查,评估其防水、排水情况。应进一步加强城墙顶面防水、排水的勘察与病害分析,补充顶面防水层传统做法的详细说明,开展相关材料、工艺试验研究。请补充墙体外闪、鼓胀、基础断裂、下沉等直接影响墙体稳定的病害的照片。

  (四)进一步完善顶部地面断面坡向、排水口排水能力及城墙内侧院内地面排水情况勘察。补充坡顶地面高程勘察,明确实际坡度。目前图纸标注纵横坡均为1%,请进行校核。对内侧墙体开裂部位应注明开裂长度、宽度及深度范围。城墙顶面防水重点在排水和防止雨水下渗,应加强地面排水设计,加强面层砖与首层衬砖之间的灰浆密实度。城墙灌浆材料应慎重选择,实施前应充分确认夯土芯的含水率,避免内部积水难以渗出,加剧破坏。建议调研已经维修的西南段墙体,充分评估后实施。

  (五)建议对于面层砖离鼓轻微墙体加强监测,根据病害发展情况再确定修缮措施。KO+650-KO+670段应加强勘察,控制拆砌范围,并补充拆砌措施必要性说明,新旧结合面衔接措施及做法要求。请补充地面空洞、下沉具体位置、 照片及病害范围,补充下沉部位高程测量成果。

  (六)进一步分析剔换丁砖和栽植金属构件的作用,细化金属件的做法详图,优化金属件加固的方法,尽可能在隐蔽部位实施。

  (七)现状墙面砖剔补标准不宜统一规定为残损深度3厘米,应同时考量现存砖强度因素,并尽可能保护原有砌体材料。

  (八)结合保护,综合考虑今后的展示利用,补充相应的保护展示设计内容。

  (九)现场墙体外敷设备电缆较多,固定卡件较密,应提出具体整治措施。

  (十)大量病害和修缮措施均以地质调查与稳定性评价报告为依据,应补充完整的报告附件;补充DTK01探井位置及详细探查情况、病害表象分析;补充图5.2.25,图5.2.26等附图资料。

  (十一)结合修缮工程,客观评估木栈道铺设对墙体顶部排水的影响。

  (十二)请补充目前实施完成的西南段修缮城墙修缮工程内容、主要做法、现场实施照片等资料,评估分析目前隐蔽部位构造方式、病害表象等内容,吸取有效保护经验。

  (十三)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勘察和修缮图纸病害及修缮措施过于笼统,应根据现状实际准确标注。图纸应按照建筑制图要求绘制,测绘图纸应能真实的反映出城墙的现状及病害情况,完善各个部位的病害勘察内容,量化病害残损和修缮工程量,并根据现状勘察情况及相关资料完善修缮设计图纸绘制。细化墙体顶部排水坡度设计及墙体两侧防雨水渗漏的相关内容。部分勘察照片文字说明与照片实际反映部位内容不一致,部分病害描述与勘察内容不一致。图纸中对墙体形制表达不准确者、有臆断者、同一对象或构件前后表述不一致者等缺陷均应据实完善,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十四)工程实施中,应注意对传统工艺做法的记录和研究工作。对于方案中未涉及的病害应及时进行补充完善,调整优化修缮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留存归档工作。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院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院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院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2月16日

  (联系人:杨皓楠;联系电话:89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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