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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颐和园须弥灵境建筑群遗址保护与修复工程减项的复函

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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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1〕1672号

  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颐和园须弥灵境建筑群遗址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项目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14〕217号)并取得我局关于方案核准的复函(京文物〔2017〕1585号)。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原方案中拟修复的旃林牌楼、梵天牌楼与相邻树木发生冲突,绿化主管部门对移植树木方案不予审批,造成工期拖延,属特殊情况,进行相关工程临时减项合理。

  二、保护、展示及修复工程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妥善保护相关文物建筑,防止损伤文物,最大限度地保留历史信息,确保建筑遗址安全。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处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处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处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11月10日

  (联系人:杨皓楠;联系电话:89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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