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清代自来水厂 |
批次: | 第九批划定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
所在地区: | 东城区 |
保护范围: | (1)东至现状围墙,南至规划道路北红线并包含水塔塔基,西至现状围墙、北至现状围墙。 (2)现状院墙内。 (3)东至规划道路西红线,南至更楼以南2米平行线,西至更楼以西6米平行线,北至更楼以北10米平行线。 |
建设控制地带: | I类 (1)东至亮马河河道东岸绿线与保护范围北界延长线交点向正南垂直线,南至规划道路北红线,西侧与保护范围(1)相连,北至保护范围(1)北边界向北50米平行线。 (2)东、南、西至香河园项目边界,北至规划道路南红线。 (3)东至规划道路西红线,南、西、北均至清代自来水厂历史范围边界。 IV类 东至规划道路西红线和香河园路西红线,南至清代自来水厂历史范围边界,西侧与I类建设控制地带(1)相连,北至保护范围(1)北边界向北50米平行线。 V类 (1)东至香河园路西红线,南至香河园南街北红线,西至规划道路东红线,北至规划道路南红线并与I类建设控制地带(2)相连。该地带内,距离保护范围(2)南界20米之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地带内总容积率不得超过5.0。 (2)东至清代自来水厂历史范围边界,南至香河园南街北红线,西至东直门北大街东红线,北至规划道路南红线。该地带内新建及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0米,建筑风格应与文物相协调。 (3)东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⑴西边界,南至规划道路北红线并与保护范围(1)相连,西至东直门北大街东红线,北至保护范围(1)北边界向北50米平行线。该地带内新建及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0米,建筑风格应与文物相协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