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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日期:2018年0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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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文物借用协议书;

  (二)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三)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借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国家文物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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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  话:010-5553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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