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文物借用协议书;
(二)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三)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借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国家文物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016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