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机构名称 北京市文物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申请材料
1、书面请示(1、书面请示。内容包括:申请调拨文物的原因、用途、补偿方式、去向,文物名称、数量、级别、文物收藏单位意见。)(原件1份)
2、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藏品总账号、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1份)
3、意向书草案(原件1份)或协议书草案(原件1份)
4、接收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藏品保管及展示条件(面积、设备设施情况)等情况简介。)(原件1份)
5、接收方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说明:1、文物收藏单位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使用A4纸,并提供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本。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5、申请调拨一级文物的,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申请人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是否收费 不收费